《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 市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3-01-31 累計次數: 字體:[ ]

                  《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于2022年11月25日經十六屆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秾嵤┺k法》的出臺,對完善我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一、《實施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隨著《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相繼修訂,2021年底,省政府頒布了《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以下簡稱87號文),原《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以下簡稱“93號令”)廢止,我市根據93號令出臺的原相關政策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

                  87號文授權地方明確兩項內容:一是安置人員具體產生辦法,二是保障對象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此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人社函〔2022〕85號,以下簡稱“85號函”)要求:“各地應當統籌考慮新老政策銜接,制定配套落實文件”。

                  二、《實施辦法》制定過程

                  為確保87號文平穩落地,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按照上級文件精神及規范性文件出臺要求,《實施辦法》擬定過程中,先后征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市相關部門意見,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等面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召開了各個層面的群眾座談會,舉行了聽證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開展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司法局就《實施辦法》進行了合法性審查,認為《實施辦法》制定主體、權限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規定。2022年11月25日十六屆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實施辦法》。

                  為了確保新老政策銜接期間我市土地征收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不受影響,2022年2月底,由市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明確了87號文正式實施至我市《實施辦法》出臺前相關政策銜接工作。

                  三、政策目標

                  將87號文規定的符合條件的新增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實現應保盡保。

                  四、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分五章,總計30條。

                  (一)關于保障范圍。一是明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才產生社會保障對象(第二條)。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二是明確安置人員的產生范圍和條件(第三條)。具體安置人員產生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三是規定安置人員名單產生的責任主體和程序要求(第四條)。四是規定將安置人員名單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社會保障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第二條、第四條)。

                  (二)關于社會保障費用。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規定籌資渠道有兩個:一是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二是保障對象經書面確認全額抵繳安置補助費,增加社會保障費用(第八條)。

                  (三)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與被征地農民簽訂社會保障協議,作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組成部分,協議內容應當包括本人是否同意將安置補助費用全額抵繳社會保障費用(第八條)。

                  (四)關于最低籌資標準。確定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情況下社會保障費用的最低籌資標準,即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90%。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第九條)。

                  (五)關于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核。規定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比對保障對象的參保情況,審核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并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一條)。

                  (六)關于基準日的設定。以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的標準和保障對象的年齡段。同時明確,土地征收批準前,涉及安置人員變動的應及時按安置人員產生辦法進行調整后重新上報,土地征收批準后不得更換。(第十二條)。

                  (七)關于社會保障方式。規定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民家庭或者個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八條)。

                  (八)關于社會保障資金。規定縣(市、區)財政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將籌集的社會保障費用一次性劃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形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并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分賬戶(第十九條)。明確個人分賬戶資金記賬利率(第二十條)。

                  (九)關于個人分賬戶資金。明確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個人分賬戶資金按規定為其代繳保費或退返個人繳費部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對60周歲以上的保障對象,不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障制度,而是將其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第二十二條)。明確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第二十四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十五條)。明確個人分賬戶死亡繼承和一次性領取的情形(第二十六條)。

                  (十)關于政策銜接。規定《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各地原保障方式進行保障。87號文實施之后依法批準的征地項目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照87號文和85號函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各地應結合實際,做好新老政策銜接(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五、職責分工和規范管理

                  (一)職責分工?!秾嵤┺k法》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管委會、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在各自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審計、醫療保障、公安、信訪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職,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加強信息互通,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第六條)。

                  (二)規范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使用全省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執行業務政策和經辦規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醫療保障、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數據共享校核機制,推動部門間信息系統對接互通(第七條)。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政策圖解:《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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